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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4)闲置土地5年以上不足6年的,补偿地价的40%;

  (5)闲置土地6年以上的,补偿地价的30%。

  (二)对无合法理由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从被确认之日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非农建设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肇价字[1999]05号)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向土地使用者计征土地闲置费:端州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8%,一般建设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5%,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2%;鼎湖区和大旺高新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7%,一般建设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4%,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1.5%。

  第二十条 处理闲置土地程序: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五)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收回的闲置土地凡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或工业项目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二条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按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法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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