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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每宗土地只可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改为经营用地的,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收回,作为政府土地储备或按公开交易方式重新确定开发单位;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用地者协商,参照该宗土地原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评估后,给予原用地者补偿。

  第十七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

  (一)已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缴清地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按合同约定或未按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动工建设或只进行了部分开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后,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收回闲置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按《肇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肇府[2003]2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处置前重新进行评估的重置价,即以基准地价为标准评估地价,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以适当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闲置土地2年以上不足3年的,补偿地价的70%;

  (2)闲置土地3年以上不足4年的,补偿地价的60%;

  (3)闲置土地4年以上不足5年的,补偿地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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