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2日)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
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端州、鼎湖区(以下简称城区)及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园区(以下简称大旺高新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城区及大旺高新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三条 处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法”和“以用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第五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复》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复》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