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厅外事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吉交人劳[2006]28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我厅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厅外事管理工作职责调整如下:
厅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法规和我省外事规章制度,拟定交通厅有关外事工作制度。
2、负责拟定交通厅年度外事及出访计划,承办交通行业涉外工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交通行业外事信息工作。
3、负责出国(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办理厅领导出国(境)手续,指导协助其他出国(境)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按要求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和纪律教育;督促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上缴工作。
4、根据上级安排或交通工作需要,负责邀请国(境)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宾客的工作来访,做好来访宾客的服务工作。
5、根据上级安排和要求,负责协调、联系、安排由省厅主办的外事活动及相关礼宾工作;统筹安排厅领导的外事活动。
6、督查出访任务的落实情况,督促每个因公出访团组及个人回国后及时写出考察或培训报告,对邀请宾客来访所取得的工作成果进行追踪。及时对外事工作成果转化为交通生产力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厅领导报告。
7、负责省厅外事活动经费预算、决算的报批和外事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并管理外事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