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在申请表中填写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九、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该项目规划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接收证明。中小学校的接收单位为端州区教育局,社区公共用房的接收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其中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该项目的80%工程完工前完成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及规划验收并移交。
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应交的配套建设补偿金由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计算,其计算结果存入该工程电子档案,由办事窗口根据电子档案填写缴费通知。办事窗口确认建设单位已缴费后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核定总建筑面积。因建设单位少申报建筑面积造成规划验收后房屋无法确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重核红线或重审方案造成比已审方案的容积率增加,其增加部分超过1%或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新增部分仍需执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定。
十三、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配套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技术条件要求的,且达到肇府[2006]60号文规定应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90%以上,不足肇府[2006]60号文规定部分不再收取配套建设补偿金。
十四、处理烂尾楼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定。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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