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肇府办[2007]50号)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备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肇府[2006]60号),保障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06年11月1日起,凡新出让用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端州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在宗地规划要点中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要求。
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以商业出售为目的用作住宅建筑或商住混合建筑的建设用地。
二、2006年11月1日前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地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进行规划报建时,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及其附件上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2006年11月1日前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和规划技术条件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设施。
三、市城乡规划局在按照房地产开发单位的规划报建计算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时,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净用地面积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基准地价以住宅用地类计算,并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