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吉交海事[2006]13号)
各市、州交通局:
按照
交通部《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5]631号)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促进我省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在全省开展2006年度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核查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海事部门具体落实。各市州交通局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审核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核查的重点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
三、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海事机构认真填写《营运船舶核查登记表》(见附表1、2),分别报送上级海事机构留存。核查合格的,由各市、州地方海事局在《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页上加盖“××XX市(州)交通局港航管理专用章”;对跨省营运的船舶,由相关地方海事局负责初审,省地方海事局核查后加盖“吉林省交通厅港航管理专用章”。核查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止。各市州海事局可结合换证工作,做好核查。换证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做好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海港航[2005]26号)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