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执法(7月16日至9月30日)
在第二阶段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尤其是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隐患,以及检查督办中发现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营业性场所,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整改难度较大或不能按期整改的,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督查验收(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中旬,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验收,重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并将督查情况列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考评范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迎接10月底省政府组织的重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整治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各司其职,督促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做到整改措施不完备不放过、整改计划不落实不放过、火灾隐患不消除不放过,形成专项整治合力。
(二)强化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专项整治期间,要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贯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要督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适时开展疏散演练,通过演练检验疏散设施是否完好可靠,预案是否科学可行,员工、群众是否真正了解掌握疏散逃生知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