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五)商住楼(含底层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七)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4月底至5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要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要通过召开会议、发表电视讲话、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设置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迅速进行部署。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协调,对相关部门从事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整治标准和方法。各地、各部门要于5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整治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5月16日至7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分工和要求,迅速组织和督促各单位逐条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工商所、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6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自查工作情况统一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分组交叉开展抽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上一年度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县挂牌督办的隐患,要作为重点,跟踪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彻底完成整改。7月上旬,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督查。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检查督办工作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按期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