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所属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需要改变时,应事先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自治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县在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结构,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县域工业经济发展在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速农业产业化建设,因地制宜地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重点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自治县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自治县保护农村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养殖业的投入,采取措施确保养殖业安全,推动养殖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发展林业,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自治县科学规划林业建设目标,深化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产业体系。
自治县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功能作用。禁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禁止非法占用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