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物价局、市编办、市农办《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编办、市农办 二○○四年四月)
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苏价检〔2002〕3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乡镇(街道)均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物价工作,建立价格监督管理站。价格监管站可由相关部门人员专职或兼职,其挂靠部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定。相关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或乡镇(街道)财政统筹安排。价格监管站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指导。
二、全市各村(居)委会要按照义务、自愿的原则,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或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养、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一名村级价格义务监督员。
三、乡镇(街道)价格监管站、村(居)委会价格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和长效管理工作;监督本乡镇(街道)、村(居)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落实情况;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做好农村价格监测工作;协调价格矛盾;完成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价格监管站和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指定专人加强经常性联系和指导,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