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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7)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教育事业。”

  四十、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四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

  四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四十三、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坚持文化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文化团体、基层文化组织和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大力发展广播、电视、电影、邮政、通信、网络等事业。”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自治县充分挖掘、整合民俗风情、自然风光、人文景观等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展旅游业,并享受国家旅游产业建设的照顾。

  “自治县对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依法保护、永续利用。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投资开发自治县旅游资源,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十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发展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地方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支持民间医生依法行医。

  “自治县加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四十七、删除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四十八、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制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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