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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
(自府函〔2007〕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以下简称《比选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比选办法》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比选办法》,狠抓贯彻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各级干部、监督人员、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了解《比选办法》的内容。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监督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比选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
  二、切实清理与《比选办法》相悖的文件和规定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文件,对与《比选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比选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比选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严格按《比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工作严格按照《比选办法》的规定执行;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工作参照《比选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区县政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可制定程序简化、节约时间和费用、具有竞争性、又能体现公平的管理办法或规定。
  正确处理招标和比选的关系,防止规避招标或规避比选。比选的范围是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单项合同估算价大小,按规定都应实行招标。按照《比选办法》的规定应当进行比选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应当实行比选的项目,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招标的,可以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比选办法》规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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