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分包工程款或劳务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暂停投标,并报请上级机关予以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取消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通报金融部门纳入银行不良信用系统。
(五)对因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引起的拖欠,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追究政府负责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烂尾楼”问题
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法院对判决的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房管部门要给予配合。司法部门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便捷、高效的农民工维权机制。
加大对“烂尾楼”工程司法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力度。特别是对建设单位以虚假出资骗取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故意挪用建设资金和未取得预售房许可就销售房屋、收取资金外逃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查处。
六、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
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和建设业主及项目主管部门应该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公安部门要对以讨薪为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立案侦察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影响建设领域社会稳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建立市发展改革、经委、财政、公安、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监察、农业、水务、林业、商务、司法、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及市法院参加的建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召集,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