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4〕132号)规定,全面推行和实施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应作为合同附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规定,强化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市内投标资格或清除市内建筑市场的处罚。发改、规划建设、监察、劳动保障、银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对不良单位和不良个人实行联合制裁。
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保障工作,加大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力度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建筑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做到工资月结月清。劳动保障部门要有组织地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银行卡,并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工资。
(二)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帐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支持和鼓励建筑企业通过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由此而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责令停止建设,清偿欠款。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新建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报请上级机关予以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金融部门应将其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