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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意见

  (四)加强结算管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核对,并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确认。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由中介机构或财政评审中心审计,最终由财政部门确认,否则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支付计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从项目建设论证、方案评审、综合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并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防止新的“烂尾楼”的产生。
  (七)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自贡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府函〔2005〕99号)规定,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发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商品房预售广告,报社、电台、电视台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排号收取预售订金和变相的方式违规收取预售房款;工商行政管理、广电、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广告发布、展销活动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八)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实施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资质管理,促进企业遵照市场规律发展。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进行初审,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关,并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本着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原则,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的带头示范作用,培育和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充分运用宏观调控机制,限制发展市场已经饱和的专业,淘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和扶持发展潜力专业,加快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行业自律的作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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