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围标、串标、借牌挂靠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实行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制度,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招投标行为。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候选人要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1到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人投标。
(二)加强合同备案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项目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尤其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工程结算依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单位备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承包、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合同监督管理。
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施工制度;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凡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申报、认可、评审的程序,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三)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加强资金支付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有效证明。金融机构负责对资金证明进行监管。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要求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概算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一律不得超概算。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要追究责任,财政、发改及相关部门均不得再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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