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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意见
(自府发〔200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坚决措施维护基本建设领域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1号)、《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和“烂尾楼”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投资行为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施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监理等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程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控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二)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明;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对2006年后形成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区县和部门要在土地供应、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条件不具备的不予安排新的项目。
  (三)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探索和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模式,使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运作的运行机制。
  二、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对未依法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进行招投标备案。切实加强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工作,程序不合法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将依法认定其招标、评标无效,财政部门应停止建设资金拨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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