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合力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行政监督;重视群团组织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加快推进“阳光海事”建设,支持和保证社会监督,并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有机结合的监督网络和体系。
利用各种监督形式,不断拓宽监督的手段和渠道。研究建立海事系统廉政建设标准和廉政测评机制, 定期开展行风调查和行风评议。推行局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公开范围,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信访制度,拓宽信访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诬告和打击报复行为。
(四)以改革为动力,建立创新发展机制,下工夫从源头上惩治腐败。
着力在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上下工夫,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要把改革贯穿于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等各个方面,坚持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用创新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惩防腐败体系的构建既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又体现与时俱进,兼具操作性和前瞻性。
深化海事管理和执法模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海事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并依法界定各级海事机构的业务管理范围和权限,理顺关系、明确事权、整合资源,提高效能,预防和解决职责越位和缺位现象。逐步探索实现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分开,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开的海事执法模式。
加强对反腐倡廉理论、机制和制度的探索研究,拓宽反腐倡廉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数字海事建设,加大廉政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和完善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和船公司管理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海事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增强权利行使的透明度。
(五)以惩治为手段,建立查办惩处机制,加大惩治腐败工作的力度。
依法依纪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既是治标的重要环节,也是治本的建设性措施。要以惩治职务腐败为重点,严肃查处人财物管理工作中的以权谋私行为、滥用权利行为和干扰办案行为,做到查处及时,惩处到位,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建立行风调查反馈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难点、热点和敏感问题,加大行风案件查处的力度,切实维护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海事形象。要深刻分析滋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把查案、纠风、教育、建制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堵塞管理漏洞,改进和加强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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