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肇府[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期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二)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没有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五)无其他民事合同约定不得流转。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