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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2003年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招收新生。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的基础上,要努力扩大优质学校的服务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借读手续。
  (三)实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按照省、市《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准超过省市规定的比例、不得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择校收费不得超过省市核定的最高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招生结束后,要重点对择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加强中小学校办班管理。中小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或借口举办“实验班”、“特长班”、“重点班”、“提高班”、“补习班”等,并以此收取实验费、捐资费、赞助费等任何费用,对以办班名义乱收费的要坚决纠正。
  (五)规范公有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办学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中小学,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校的性质,未经批准已改制的要坚决纠正。公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六)规范高等学校和中专校的收费行为。高校和中专校都必须严格按照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水平,不得提高。要合理制定预收代办费的标准,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普通高等学校不得以降分录取形式高收费、乱收费,禁止以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软件学院等名义超成本高收费,禁止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
  (七)坚决制止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集资借资,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代购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订购省目录以外的教辅用书资料,不得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税费交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搭车收费,学校要坚决予以拒绝,并向上级纠风监察部门反映。
  (八)严禁把捐资助学与招生、入学挂钩。捐资助学坚持自愿、量力原则,不与招生、入学挂钩,不强行摊派,不统一标准。捐资助学款均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收取,统一开具发票,统一管理使用。捐资助学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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