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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本县范围内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2)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地震(含4.0级);周边国家6.5级以下、其他国家和地区7.O级以下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3)公路建设工程、道路(水路)运输、客货运站可能发生一次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可能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可能一次造成2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县的救援力量可以处置的;

  (5)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本县内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

  (6)需要发出IV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和较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严重和特别严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并分为进行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阻断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运输力量保障应急处置,突发安全责任事故现场处置。

  (一)应急响应

  1.一般和较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IV级预警事件)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初步封闭,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厅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调动相关责任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并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省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严重和特别严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Ⅱ级预警事件)

  (1)当发布灾害事故预报或接到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关专业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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