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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积极培育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包括: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3)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4)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5)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6)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8)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9)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将由市科技局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补充、修订并予以发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6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企业及创业中心在孵企业年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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