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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丽政发〔2004〕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搞好此次普查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一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丽江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市统计局和相关部门抽调,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各区、县要按照要求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抓紧做好经济普查机构、人员、任务、经费“四落实”工作。

  (二)市直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工作。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和落实,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市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中“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各区、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普查所需经费一次性列入今明两年财政预算,按工作需要分年度及时拨付。保证普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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