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丽政发〔2004〕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4年是普通高校扩招学生毕业的第二年,也是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的规定和要求,按照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和全省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抓住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采取积极有力措施,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高效、稳定开展。
三、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