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是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全市所有行政机关都要按照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的规定做好审查备案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签发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要有本级或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方可签发;规范性文件印发之后,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今后,凡是不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的要求审备,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引发相关问题的,一律按照谁签发谁负责,哪个机关规定的由哪个机关负责的原则,坚决追究其责任。各级法制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认真整改。
三、必须坚持行政许可由法定实施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法未授权不可为”。自7月1日起,除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外,其它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无依据的一律不得擅自委托。同时,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进行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实施的行政许可一律视为无效许可。同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公布的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从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关于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间、听证等实施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凡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内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组织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