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资金、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责任人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8.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八、其他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驻丽部队是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各成员部门应当在本《预案》通过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如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五)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区、县,各系统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出各区、县,各系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子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备案。
(六)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和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