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丽政发〔200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丽江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丽江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爆炸事故;
3.特大交通事故;
4.特大矿山事故;
5.特大建筑(拆房)事故;
6.特大中毒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架空索道和特大设备特大事故;
8.其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