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扫地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殡葬用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参加营运的除外)、工程船、监测和监察(理)车船、工程抢险车。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残疾人专用车。
  8、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9、在规定的还贷期内的国营交通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还贷期限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
  10、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车船。
  11、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
  12、用于农、牧、渔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船。
  13、未领营运执照的手扶拖拉机。
  14、固定的水上住家船及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
  15、工矿企业内部专用的牵引车、起重车、铲车、吊车、叉车、架线车,以及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行驶执照的车辆。
  16、专供修补码头、疏竣航道用的挖泥船、扫障船、测量船、航标船。
  (二)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载货部分按规定征税。
  (三)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照顾。

  第七条 免税单位的车船参与社会营运业务的(临时性参与城市公共客运的除外),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 免税单位举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俱乐部等附设营业单位使用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免税单位与应税单位共同使用的同一车船,由应税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应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车船,由使用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予缴,纳税期限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份。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超过十五天的按全月计算,不满十五天的免予缴纳。

  第十二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