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已被《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9日)废止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省政府鄂政发[1987]64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结吕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行驶的车船.均必须按照
《条例》和奉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租赁的车船,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义务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不付租金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 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在零点五吨以下按零点五吨计算,超过零点五吨按二吨计算;
(二)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三)汽车拖车载重吨位按照七折计算,拖轮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零点五吨计算。
第六条 下列车船免征减征车船使用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范围:
1、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车船;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