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清远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确保完成《清远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广东省“十一五”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现结合我市各县(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民政局局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10分)
1、建立健全县(市、区)殡葬改革领导工作协调机制,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2分)
2、制定本县(市、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乡镇(街道办)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抓好落实。(3分)
3、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3分)
4、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的设立工作。(2分)
(二)火化率(30分)
1、划定火化区(1分)
2、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29分)
(三)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乱埋乱葬。(12分)
1、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规定。(1分)
2、辖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乱埋乱葬新坟。(5分)
3、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2分)
4、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无重新冒出新坟现象。(2分)
5、骨灰安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