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车船税征管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第十五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以便保险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比对、分析。
第十六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为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政发〔1987〕64号文印发的《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1号)中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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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年│ │
│税 目 │ 类 型 │ 计税单位 │ │ 备 注 │
│ │ │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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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 每辆 │540元 │ │
│ ├───────────────────────┼───────┼───┤ │
│ │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每辆 │480元 │ │
│ ├───────────────────────┼───────┼───┤ │
│ 载客 │ │ │ │ 包括电车 │
│ 汽车 │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 每辆 │420元 │ │
│ ├───────────────────────┼───────┼───┤ │
│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 │ 每辆 │300元 │ │
│ │等于1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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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自重(整备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
│载货汽车│ │ │96元 │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
│ │ │ 质量)每吨 │ │ │
│ │ │ │ │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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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 按自重(整备 │ 84元│ │
│低速货车│ │ 质量)每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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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 │ 每辆 │ 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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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 │
│ ├───────────────────────┼───────┼───┤ │
│ 船舶 │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 │
│ │ │ │ │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 │
│ ├───────────────────────┼───────┼───┤ │
│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 │
│ │ │ │ │算征收 │
│ ├───────────────────────┼───────┼───┤ │
│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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