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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必须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 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
  (一)车辆自重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二)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三)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四)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第六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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