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交接新兵,应当根据新兵所到的部队和起运的时间,采取分批集中交接或一次集中交接的方式实施。交接新兵的时间与起运新兵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尽可能减少新兵在区、县的集中停留时间。
第三十五条 交接新兵前,区、县兵役机关应当搞好新兵的被装发放,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组织纪律、乘车常识等教育和队列、着装、上下车、打背包等内容的训练。
第三十六条 交接新兵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由区、县兵役机关编造一式二份《新兵花名册》,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2.交接双方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新兵,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
3.清点并移交新兵的档案材料。新兵的档案材料应包括《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登记表》、《应征公民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化验单》、《应征公民病史调查表》、《入党(团)志愿书》、组织介绍信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区、县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新兵起运计划,积极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起运工作。需由地方车辆运送新兵时,必须选择三级以上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安排个体户承运。
第三十八条 新兵在起运时,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欢送。
第九章 接收退兵
第三十九条 接收退兵,须经省征兵办公室批准。
第四十条 对退回的新兵,区、县征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入伍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善后工作。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其户籍。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校生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复学。
第四十一条 接收退兵后,区、县征兵办公室应当认真分析退兵原因。属责任退兵的,应当认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二条 对征兵工作完成得好的区、县和为征兵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政府、军分区将予以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还将推荐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