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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丽江军分区关于印发《丽江市征兵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家访由区、县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基层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接兵部队人员、专武干部、应征对象及其家长或主要亲属参加。

  家访采取集中家访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集中组织实施,不便于集中的偏远乡、村经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可以以村为单位组织实施。

  未经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没有专武干部组织和参与,任何接兵部队人员不得私自进行家访。

第七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九条 审定新兵由区、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对象进行全面衡量,择优确定政治思想好、身体条件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对象入伍。

  第三十条 审定新兵应当坚持由政府领导、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接兵部队参加的集体定兵制度,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定兵意见(预定新兵人数应多于征集任务数),并报区、县征兵办公室。

  2.区、县征兵办公室召集各有关负责人,汇总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情况和各基层单位、接兵部队的意见,研究确定提交定兵会议审议的定兵方案(预定新兵人数原则上应多于征兵任务数10%左右)。

  3.区、县征兵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定兵会议,审议征兵办公室提出的定兵方案,研究确定征集入伍的人员。定兵会议由兵役机关主要领导主持,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征兵办公室各组组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

  4.区、县征兵办公室和各基层单位分别张榜公布确定征集入伍的人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对核查确有问题的人员,应当坚决调换。

  第三十一条 审定新兵应当坚持择优定兵的原则,做到体检政审不合格或有质疑的不定、群众举报确有问题或问题一时查不清的不定、本人及家长态度不坚决的不定、基层不推荐的不定。

  第三十二条 被批准入伍的人员,由区、县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

第八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三条 交接新兵,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由区、县兵役机关向接兵部队实施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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