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复检是对受检人员中个别有质疑人员进行的体格复查,由区、县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
复检应当经区、县征兵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治审查应当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对〈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的几点说明》、《关于征集中央警卫团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采取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政审的方法进行,严格执行“谁调查、谁政审、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切实弄清弄准应征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目测合格的应征对象进行认真的政治审查和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切实弄清其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社会关系情况。
凡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一律不得确定为送站体检对象。
第二十四条 区、县征兵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对象逐个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
凡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一律不得确定为征集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张榜公布后群众反映有问题的拟征集入伍的人员,区、县征兵办公室应认真进行政治复审。对确有问题或一时查不清的,应坚决调换。
第六章 家访
第二十六条 家访是对体检、政审双合格人员进行的家庭访问,原则上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结束后进行。
成都军区的接兵部队原则上不安排家访,其他接兵部队根据需要安排家访。
家访不仅应当了解应征对象及家庭的有关情况,而且应当重点考察应征对象的政治情况和身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家访实行区、县人武部、接兵部队、基层武装部三方共同走访制度,不准单方走访、约见应征对象及其家长,不准巧立名目向应征对象及其家长收取费用、索贿受贿,不准接受应征对象赠送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或宴请、游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