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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丽江军分区关于印发《丽江市征兵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初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应当依据《应征公民送检条件》,采取目测和病史调查的方法进行。

  目测由基层武装部(或有关人员)会同医务人员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跑步、做体操、查看五官四肢等方法判明应征对象有无明显生理缺陷,并对应征对象进行血压、身高、体重等检查。

  病史调查由基层武装部(或有关人员)会同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走访调查的方法,摸清应征对象有无性病、肝炎、肺结核、癫痫等病史和吸毒史等。

  通过初检,应当淘汰明显不合格的人员,择优确定送站体检的人员。送站体检的人数,原则上为征集任务数的3倍,个别历年体检合格率低的地区可放宽至4倍。

  第二十条 体检由区、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体检原则上采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专门设立体检站的方法进行(透视、心电图、肝功能等项目可采取专门指定医院检查的方法进行)。体检站应当设外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视力检查室、听力检查室、色觉嗅觉检查室、血压测量室、主检室,根据需要可设特检室,同时还应设站长、秩序维护员、验证员、调理员,领检传表员等。

  参加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由区、县征兵办公室和卫生部门联合确定,必须是思想基础好、政治合格、专业技术精、事业心强、体检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其中从事过体检工作的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体检工作开始前,区、县征兵办公室和卫生部门应专门组织参加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兵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掌握体检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对疑难、边缘问题的界定技能。

  体检实行封闭式体检,坚决杜绝冒名顶替、拉关系及其他影响体检工作的问题发生。体检期间,参加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受检人员须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册和《预征对象通知书》进站受检,其他任何人员不准进入体检站;体检表应由专人传递,提取化验尿液应有专人监督;各科(室)体检前应认真进行人像对照,确认无误后方可体检。

  体检工作实行体检组长、主检医生负责制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所有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检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对心、肺、肝、脾、肾等重要器官的病症和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以及体检标准边缘的问题,主检医生应严格把关。对拿不准的疑难病症和边缘问题,主检医生应组织集体诊断。对体检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病症,主检医生应会同有关专科医生根据体检标准和疾病的性质、程度及发展,做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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