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征兵工作应做到宣传动员深入扎实,适龄青年积极应征;体格检查认真细致,新兵身体符合规定;政治审查把关严格,新兵政治可靠;审定新兵秉公办事,符合征兵政策规定。
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解决。各区、县应按照每征集1名新兵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全市的征兵工作,由市政府、军分区负责。各区、县的征兵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十条 征兵工作期间,市和各区、县都应分别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由兵役机关与宣传、公安、人事、劳动、财政、监察、卫生、民政、教育、交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征兵办公室,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区、县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按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户籍审查、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含抽查、复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检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属的优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教育,准确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青年职工报名应征;按规定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复职、复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运输安全。
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职责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负责征兵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征兵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说情干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得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凡涉及自己的子女和直系亲属,本人应当回避,做到严于律己、率先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