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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丽江军分区关于印发《丽江市征兵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丽江军分区关于印发《丽江市征兵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丽政发〔200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征兵工作规定》(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军分区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丽江市征兵工作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征兵工作,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家监察部联合颁发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以及《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廉洁征兵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每年的征兵任务,由市政府、军分区根据省征兵命令确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任务,由区、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根据市征兵命令确定。农业户口人员按农村兵员条件征集,非农业户口人员按城市兵员条件征集。

  第三条 征兵工作应当遵循军队建设需要的原则,质量第一的原则,平战结合的原则,兵役义务合理负担的原则,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军地协作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征兵工作坚持以确保新兵质量为核心,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坚决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实现无退兵问题、无告状问题的目标。

  第五条 征兵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放宽征集条件和降低征集标准,不得多征、少征,不得突破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征集比例。

  第六条 征兵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征集新兵的时间、程序、条件、标准、方法和步骤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征兵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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