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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5、生产与经营活动。截至2007年10月31日,原来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全部停止使用,重新核发。对于分开后新组建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策、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促使其健康发展。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事业)单位或种子管理机构未分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改革的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实施。各地要在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抓紧实施。农业、机构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在县级、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地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克服一切困难,确保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与农业行政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按期全部分开。
  第二阶段:总结验收。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各地要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赴全省各州(地、市)、县抽查国办发 [2006]40号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三、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明确种子管理与服务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与国办发 [2006]40号文赋予种子管理部门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能:
  1、具体负责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和种质资源及新品种保护、良种繁育、新品种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种子质量监督检测、行业指导、信息服务、种业发展规划、体系建设等。
  2、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进行监管;对种子科技示范户、种子生产户进行技术指导;对种子经营企业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监督杂交种、亲本种子及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
  3、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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