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防止多收滥罚,应收不收、擅自减免等行为的发生,确保非税收入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要从政府非税收入立项、征收、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一)规范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对已经结余的非税收入资金,作为来源逐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更不能用于滥发奖金和发放未经批准的津贴补贴。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专款专用的预算编制办法,资金结余实行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的收入,要加大调控力度,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三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二)健全综合预算编审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预算审核机制,完善综合预算编制方法,严格和规范单位预算编审程序。加强预算编制过程的监督检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将部门所有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明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同时,改变财政专户资金拨款方式,除中央和省政府确定有明确支出范围的以外,资金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要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及其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进一步规范各部门的分类档次,合理确定定员定额标准。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的单位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包括批准留用资金及其他收入)补充经费开支的比例。确定的比例既要体现部门预算的公平及公正性,又要调动单位依法收取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经营国有资产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安排和及时拨付。
四、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