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实行“收缴分离”的征管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收缴行为,杜绝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除按要求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对其他非税收入,要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随税收征收的各种附加仍由税务部门代征;其他非税收入数额大或征收对象在县以上城镇的,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代收;零星的非税收入或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单位征收,再由征收单位按规定要求汇缴到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和征收部门要结合“金财工程”的实施,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切实加强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要结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的清理工作。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征收部门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改由缴款单位或个人根据征收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暂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给予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征收单位支出。
(三)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除应依法纳税的非税收入使用税票外,凡需出具财政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都要严格按照《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强化财政票据的印刷、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票据领购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写票据,不准转借、转让、混用、串用财政票据或自立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行为。
(四)进一步理顺非税收入缴拨关系
凡是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所有非税收入的上缴下拨业务,都要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运作。各部门、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对违反规定者,由上级财政部门在两级结算时将隐瞒、截留的资金如数扣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