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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月)

  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有关决定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 [2004]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获取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获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之一。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十)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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