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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十三)建立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农牧、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结合农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积极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自律性检测制度。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等环节的监管,使农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联结,保障农畜产品消费安全。
  六、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十四)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不搞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以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满足农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省属农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实设备和技术力量,加强对全省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指导;州 (地、市)农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重点开展市场农畜产品准入质量监测工作;县(市、区)农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重点搞好产地环境质量安全和销出农畜产品的药物残留、硝酸盐、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物质速测监督;各类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定点屠宰场、大中型农贸市场要严格规范检测制度,把好经销农畜产品入市速检、质量监控准入关。
  (十五)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地要切实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采取内部调剂方式落实人员编制,并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和人员。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七、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到工作有力、措施到位、管理有效。
  (十七)切实履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农牧、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发挥监管合力,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消费安全。农牧部门要综合协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真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依法监督和管理农牧业标准化、农畜产品产地环境、包装和标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依据职责权限发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推行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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