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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八)严厉打击非法经销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违禁农药、兽药仍然是威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苏丹红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是国家禁止食品动物中使用的药物。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净化源头,规范流通,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防止进入农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进一步严格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集中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推进农畜产品标准化及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
  (九)加强农牧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产地环境、生产环节、市场准入以及农畜产品品质、药物残留、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本配套,形成较为完善的农牧业标准体系。加大农牧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农牧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级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扩展工作领域,把推广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标准化技术作为新时期农牧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
  (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按照生产基地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生产加工规范化、产品流通标识化、质量管理制度化、生产经营产业化的要求,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一批“三品” (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把实施农牧业标准化与农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探索发展模式,尽快形成一批具有青海高原特色的农畜产品品牌。
  五、推行生产记录、包装及标识,建立农畜产品例行监测及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畜产品消费安全
  (十一)推行生产记录、包装及标识。各地要鼓励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牧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等内容的农畜产品生产记录,并推行农畜产品采用包装和标识,包装物或标识按规定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按规定标明添加剂名称。依法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各地要加强农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十二)建立农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省农牧厅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畜产品例行检测计划,定期对生产中或市场销售的农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要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依法及时发布相关检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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