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07]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一步提升我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世纪新阶段提高我省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畜产品生产,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重要举措。《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从以行政推动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并重转变。目前,我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队伍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机制、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量,已成为当前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提高我省农畜产品竞争力、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客观要求。目前,我省农牧业生产正在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与农畜产品产量的快速增长相比,我省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容乐观,特别是蔬菜农药残留检出率逐年增多。其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建立起产地环境保护、农牧业投入品控制管理的有效机制;二是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实施滞后,优质农畜产品比重较少;三是农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质量检测手段和监督机制;四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滞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成为制约我省农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因素。
(三)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确保农畜产品消费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实施农牧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