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要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履行缴费义务。对用人单位以用工期限短、人员流动频繁、户籍身份不同、资金入股等为由拒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保缴费的,要依法纠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减免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企业拒绝参保或有意漏保漏缴的行为。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降低其诚信等级,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不能评先评优。对已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如有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由各地向称号授予部门申报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密切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严格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作为重点监察内容,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用工年检等方式,对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参保。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扩面工作,及时将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企业年检、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检查等工作,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将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参保缴费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未参保或参保后严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经委、商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工商联要发挥行政监督和群众组织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审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审计,及时掌握企业缴费能力、资金来源及流向,对漏保漏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搞好调查研究,提供相关材料。街道、社区要重点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并督促其参保、缴费。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针对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规模较小、用工时间短且流动性大、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的实际,每年安排两至三个月的时间,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统一行动,强化社会保险意识,推动社会保险参保率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