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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7.2 事故通报与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市或县(市、区)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二级应急状态的事故通报由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三级应急状态的事故通报由县(市、区)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8 附则

  8.1 责任追究

  8.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8.1.2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 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5 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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