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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 应急处置程序

  5.1 应急等级

  本预案按事故或险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将应急等级分为:

  一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

  二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

  三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

  5.1.1 当接到本预案界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后,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1.2 当接到本预案1.3界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本预案的启动为二级应急状态,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报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 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为三级应急状态,即各县(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反应阶段,由县(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或险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5.2 一旦本市发生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本预案规定程序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二级应急状态的事故或险情时,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依次由市安监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清远海事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客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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