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4 事故报告
4.1 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项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立即向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发生(发现)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如果接到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必须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3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客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客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1.4 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船舶或设施名称;事故类别或等级;事故发生地点及水文气象、日期及具体时间;人员伤亡及船舶危险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